注意!幾件怎樣都不能叫外勞做的事!
「不是我們不想請台灣看護,而是外勞薪水低什麼都能做!」
「台灣看護當然比較能溝通,但是沒有外勞好用呀!」
注意!要是你覺得外勞是萬能的,那麼最好調整一下你的觀念!
因為有些事是萬萬不能叫外勞做的!
那麼到底什麼事,是千萬不能叫外勞做的?
以下幾點請牢記在心,不然不小心就違法囉!
- 不能隨便扣留外勞護照或居留證
早期很多仲介會教僱主扣留外勞的護照或居留照,美其名是怕他們逃跑、怕他們弄丟,但實際上卻造成有些被虐待的外勞申訴無門。像這樣違反人權的行為是很嚴重的罪刑,會形成非法扣留或侵佔他人財物的罪名。
- 不能代扣薪資
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或保管外勞薪資,若違法將罰6~30萬。
- 外勞不能兼職:
請了外勞就是你家的看護工,是在你家工作,不能再到壁隔阿花家兼差,就算是你同意也不行。如果讓你家的外勞兼職,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想知道違反的法則有多嚴重,可以參考這篇:請非法外勞,真的省很大
- 外勞看護和女傭不一樣
看護指的是照顧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的人,而女傭是家庭幫傭,會照顧小孩與照料家務。所以如果你是用看護名義申請,結果進來後卻幫忙帶小孩,陪僱主大包小包去購物那就是違法行為了。還有最常見的是,明明是來照顧老人的卻天天到僱主開的麵攤去幫忙洗碗。這樣也違法!
什麼是「幫傭」、什麼是「看護工」呢?現在聘請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的雇主越來越多,但是還是常常搞不清楚「幫傭」跟「看護工」的區別,常常把「看護工」當成「幫傭」使用,殊不知這樣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指派許可外的工作規定!
按照勞動部訂定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家庭幫傭主要是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的工作;而家庭看護工則是在家庭內從事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簡言之,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而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兩者間的工作範圍有別,政府勞工局一再提醒各位雇主,千萬別指派「看護工」從事全戶打掃、洗車、照料家戶生活起居等許可範圍外的工作,否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會受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外勞工作地點不能亂換
本來請來家中照顧的外勞,因為阿公後來送進養護中心了,所以就叫外勞去養護中心照顧。聽起來很合理呀,哪有什麼不妥?這樣也是不行的!如果是短期必須進養護中心照顧的話還可以,但如果是長期的話就必須要請仲介通報主管機關。
其實法律的原則很簡單,不能違反基本人權。用什麼名義申請,就該做什麼工作內容。當然外勞的工作實務上相對也會容易有些模糊地帶,但原則謹記,就可以避免不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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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額外提醒兩點常見的觸法事項:
6 . 將外勞私下轉給別人用
阿嬤說:「哎呀!阿娣真的把我照顧的很好,我現在幾天不用人顧也可以。啊你舅舅最近生病了住院,不如就讓阿娣去顧幾天吧!」
這個狀況是外勞做的很好,讓家中的老人逐漸康復,沒有那麼強烈的照護需求,而親戚家的長輩生病了,看是不是能叫這個外勞去照顧,讓他也好起來。當然這個狀況也是不被允許的。外勞入境會登記由你聘僱,那就是替你家工作,不能隨意私下轉換,轉換的話當然也屬違法行為。
- 被照顧者去世後,必須要協助轉出
阿公過世了,但因為阿娣就像家人一樣了,阿嬤捨不得她離開,覺得就這麼留下來照顧自己好了。如果是阿嬤也符合申請外籍看護的標準,那可能還有辦法。但若沒有,健康的阿嬤是不能留下阿娣來作伴的,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協助將外勞轉出。
都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人情味十足,但是其實這樣做都已經是違法行為了。
申請外勞,找家樂福人才;阿福真心推薦:更多相關外勞申請問題,也讀讀這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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