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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幾件怎樣都不能叫外勞做的事!

不是我們不想請台灣看護,而是外勞薪水低什麼都能做!

台灣看護當然比較能溝通,但是沒有外勞好用呀!

注意!要是你覺得外勞是萬能的,那麼最好調整一下你的觀念!

 

因為有些事是萬萬不能叫外勞做

那麼到底什麼事,是千萬不能叫外勞做

以下幾點請牢記在心不然不小心違法囉!

 

  1. 不能隨便扣留外勞護照或居留證

早期很多仲介會教僱主留外勞的護照或居留照,美其名是怕他們逃跑、怕他們弄丟但實際上卻造成有些被虐待的外勞申訴無門。像這樣違反人權的行為是很嚴重的罪刑會形成非法扣留或侵佔他人財物的罪名

 

  1. 不能代扣薪資

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扣或保管外勞薪資,若違法6~30萬。

 

  1. 外勞不能兼職:

請了外勞就是你家的看護工,是在你家工作,不能再到壁隔阿花家兼差,就算是你同意也不行。如果讓你家的外勞兼職,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想知道違反的法則有多嚴重,可以參考這篇:請非法外勞,真的省很大

 

  1. 外勞看護和女傭不一樣

看護指的是照顧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的人,而女傭是家庭幫傭,會照顧小孩與照料家務。所以如果你是用看護名義申請,結果進來後卻幫忙帶小孩,陪僱主大包小包去購物那就違法行為了。還有常見的是,明明是來照顧老人的卻天天到僱主開的麵攤去幫忙洗碗。這樣也違法!

 

什麼是「幫傭」、什麼是「看護工」呢?現在聘請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的雇主越來越多,但是還是常常搞不清楚「幫傭」跟「看護工」的區別,常常把「看護工」當成「幫傭」使用,殊不知這樣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指派許可外的工作規定!

 

按照勞動部訂定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家庭幫傭主要是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的工作;而家庭看護工則是在家庭內從事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簡言之,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而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兩者間的工作範圍有別,政府勞工局再提醒各位雇主,千萬別指派「看護工」從事全戶打掃、洗車、照料家戶生活起居等許可範圍外的工作,否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受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 外勞工作地點不能亂換

本來請來家中照顧的外勞,因為阿公後來送進養護中心了,所以就叫外勞去養護中心照顧。聽起來很合理呀,哪有什麼不妥?這樣也是不行的!如果是短期必須進養護中心照顧的話還可以,但如果是長期的話必須要請仲介通報主管機關。

其實法律的原則很簡單,不能違反基本人權用什麼名義申請,就該做什麼工作內容。當然外勞的工作實務上相對也會容易有些模糊地帶,但原則謹記,就可以避免不小心觸法。

勞動部評鑑A級仲介 /  合法專業引進 / 家樂福人力

周一~周五     歡迎來電  02-2312-2608   0906-010-738

 

另外再額外提醒兩點常見的觸法事項:

         6 . 將外勞私下轉給別人用

阿嬤說:哎呀!阿娣真的把我照顧的很好,我現在幾天不用人顧也可以。啊你舅舅最近生病了住院,不如就讓阿娣去顧幾天吧!

這個狀況是外勞做的很好,讓家中的老人逐漸康,沒有那麼強烈的照護需求,而親戚家的長輩生病了,看是不是叫這個外勞去照顧,讓他也好起來當然這個狀況也是不被允許的。外勞入境登記由你聘僱,那就是替你家工作不能隨意私下轉換,轉換的話當然也屬違法行為

 

  1. 被照顧者去世後,必須要助轉出

阿公過世了,但因為阿娣就像家人一樣了,阿嬤捨不得她離開,覺得就這麼留下來照顧自己好了。如果是阿嬤也符合申請外籍看護的標準,那可能還有辦法。但若沒有,健康的阿嬤是不能留下阿娣來作伴的,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協助將外勞轉出。

 

都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人情味十足,但是其實這樣做已經是違法行為了

申請外勞,找家樂福人才;阿福真心推薦:更多相關外勞申請問題,也讀讀這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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